想讓留學生來公司實習——有薪實習的三種法律建付與週28小時的紅線
企業接收外國留學生有薪實習的三種建付:①資格外活動許可(包括許可)內=週28小時以內(學校長期休業期間可到1日8小時)②學分型長期實習=「特定活動」(告示9號・大學教育課程的一部・與大學簽實習契約)③畢業後內定者實習=「特定活動」(內定者)。超過28小時讓他工作的企業構成不法就労助長罪(入管法73條の2)。有勞動者性的實習適用勞基法・最低賃金,雇用狀況届出(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28條)也別忘。
「讓留學生來實習,順便看看適不適合錄用」——很好的採用管道,但有薪實習的法律建付有三種,搞錯哪一種,企業自己踩進不法就労助長罪。
1 建付①:資格外活動許可內的實習(最常見)
「留学」的在留資格本來不能工作,多數留學生持有資格外活動的包括許可=週28小時以內。有薪實習若在這個框內,不需要別的手續。注意:
- 28小時是所有打工合計——他在便利商店打工20小時,你的實習只剩8小時的空間。面試時要問清楚。
- 學校的長期休業期間(暑假等)可放寬到1日8小時・週40小時以內。「長期休業中」要用學校的學則確認,不是本人說了算。
- 風俗營業關聯的業務不行(即使28小時內)。
2 建付②:學分型長期實習=「特定活動」
大學教育課程的一部(取得學分)且報酬超過週28小時框架的長期實習,走「特定活動」(告示9號):要件包括大學與企業之間的實習契約、實習期間原則在修業年限的2分の1以內等。由本人向入管申請在留資格變更。手續重,適合3個月以上的正式實習計畫。
3 建付③:畢業後的內定者實習
已畢業・已拿到內定、入社前想先來公司的,「留学」資格已隨畢業失去打工的基礎,用「特定活動」(內定者)切換後才能有薪實習。畢業後放著「留学」資格讓他來上班,是不法就労的典型事故。
4 勞動法的適用:實習不是免罪符
名目是實習,只要有指揮命令下的勞務提供+報酬,就有勞動者性(勞基法9條)——最低賃金・勞災保險都適用。「實習生所以時薪500日圓」行不通。僱入・離職時的外國人雇用狀況届出(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28條)也包含打工・實習生。
5 給經營者的清單
- 開始前確認:在留卡+資格外活動許可的有無(卡片背面)+其他打工的時數。
- 出勤紀錄保管——28小時管理是企業的義務感覺來做(超時=不法就労助長罪、入管法73條の2、過失也不免責)。
- 長期・學分型的,提早與大學・行政書士確認「特定活動」的要否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3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