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追い出し部屋」——被調去沒有工作的部門,逼你自己辭職
2026-05-05
5秒結論
拒絕退職勸奨後被調到沒有實質工作的部門(「追い出し部屋」)的違法性:配轉命令權濫用的判斷框架(東亞塗料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7月14日判決・勞判477號6頁——業務上必要性・不當動機目的・顯著不利益)、拒絕退職勸奨後的出向命令被判權利濫用無效的裁判例(リコー事件・東京地裁平成25年11月12日判決・勞判1085號19頁)、職權騷擾「過小要求」類型該當、退職強要的慰謝料、員工側會蒐集的證據與反擊、公司端的危險性。
拒絕了退職勸奨,隔週被調到一個沒有電話・沒有工作・只有「自我反省」的部門——俗稱「追い出し部屋」(逼退部屋)。這在日本法上站得住嗎?答案:大概率是違法的權利濫用。
配轉命令的界限
- 日本公司對正社員有廣泛的配轉命令權,但受權利濫用規制:①業務上的必要性不存在②出於不當的動機・目的③勞工承受顯著超過通常程度的不利益——任一該當即無效(東亞塗料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7月14日判決・勞判477號6頁的框架)。
- 「讓他待不下去自己走」正是典型的不當動機・目的。沒有實質業務的部門調動,業務上必要性本身也不存在。
裁判例
- リコー事件(東京地裁平成25年11月12日判決・勞判1085號19頁):拒絕退職勸奨的技術者被命令出向到子公司從事單純作業→出向命令是以逼退為目的的權利濫用・無效。
- 確立的方向:退職勸奨拒絕之後的降格・調動・出向,時間順序本身就是不當目的的有力證據。
騷擾該當性
- 職權騷擾6類型中的「過小要求」:不給與能力・經驗相稱的工作、或完全不給工作,該當職權騷擾(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30條之2、厚勞省指針)。
- 長期隔離・剝奪工作導致精神疾病的,另有安全配慮義務違反(勞契法5條)的損害賠償問題。
員工側會這樣反擊——公司被看穿的材料
- 員工側的證據蒐集是定型化的:調動前後的業務內容對比(郵件・業務日誌)、退職勸奨的紀錄(錄音可)、調動的時期(勸奨拒絕直後=時間順序本身就是不當目的的立證)、同部門其他人的狀況(都是拒絕勸奨者=組織性立證)。
- 請求的組合也是定型:配轉命令無效確認・原職位的地位確認+慰謝料(退職強要・騷擾)+精神疾病發病時的損害賠償。勞働局的騷擾窗口・律師都會受理。
- 而且員工側律師必定指導「不要寫辭職信」——期待員工待不住自己辭職的劇本,在有代理人介入的案件裡幾乎不會實現,只剩下違法狀態持續累積。
公司端的危險
- 「不解僱、只是調動」看似安全,實際上敗訴時是配轉無效+慰謝料+(發病時)高額賠償的三重風險。人員過剩的正道是整理解僱4要素的檢討或條件合理的退職勸奨,不是逼退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