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想打官司——「民事調停」:費用是訴訟一半、在簡易裁判所談出解決
2026-10-17
5秒結論
民事調停(民事調停法):向簡易裁判所申立、手續費約為訴訟的一半、由法官+民間調停委員2名組成調停委員會居中協調。成立的調停調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(民事調停法16條)——可以強制執行。不成立時:調停不成立通知後1個月內起訴,視為調停申立時已起訴(19條)。欠錢不還・租賃糾紛・鄰居糾紛等金額不大的紛爭,調停往往比訴訟快而便宜。
「對方欠我30萬圓不還,但打官司太貴太麻煩」——這種時候,日本有一個介於「自行交涉」與「訴訟」之間的制度:民事調停。
民事調停是什麼
- 向簡易裁判所(原則上是對方住所地)申立(民事調停法3條)。
- 由法官(或調停官)+民間出身的調停委員2名組成調停委員會,分別聽取雙方主張,居中協調出解決方案——不是公開法庭上的對決,而是圓桌會談。
- 手續費約為訴訟的一半:請求30萬圓的場合,訴訟的印紙代3,000圓、調停約1,500圓。
- 非公開進行——不想把糾紛鬧大的場合也適合。
最大的優點:調書=確定判決
調停成立後記載於調書,該調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(民事調停法16條)——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(扣押存款・薪資),不必再打官司。這一點與單純的和解書(私文書)完全不同。
不成立的話怎麼辦
- 雙方談不攏時調停不成立。但收到不成立通知後1個月以內起訴的話,視為在調停申立時就已起訴(民事調停法19條)——時效利益不會喪失(調停申立本身就有時效完成猶予的效果・民法147條1項3號)。
- 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「調停に代わる決定」(17條決定)——雙方2週內不異議就確定,與調停成立同效。
適合調停的糾紛・不適合的糾紛
- 適合:借款返還・買賣貨款・租賃的原狀回復・修繕・鄰居噪音・寵物糾紛等,金額不大・想保持關係・證據不完全的案件。
- 不適合:對方完全不理會(調停需要對方出席,缺席則不成立)・需要緊急保全財產的案件(另有民事保全)・法律關係複雜需要判決先例的案件。
申立書有法院的定型書式,本人不懂日文的場合,可以委託律師代理,也可以由懂日文的家人陪同(發言仍以本人為原則,通譯的安排請事先與書記官商量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1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