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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職3個月後又倒下了——休職期間的「通算條項」,有沒有差很大

2026-02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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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復職後不久同一疾病復發,休職期間重新起算還是接著算?就業規則的通算條項的作用、設計的自由度(同一・類似傷病/通算期間6個月或1年)、沒有條項時公司只能重新給完整期間。

憂鬱症休職10個月後復職的員工,3個月後又開始缺勤了。公司的疑問:休職期間是「重新給一次」還是「接著上次算」?答案取決於就業規則有沒有「通算條項」。

沒有通算條項:期間重新起算

休職期間給多長,是公司透過就業規則自行設計的雇用保障。如果規則上沒有寫通算,一旦復職成立,之後再休職原則上就是重新起算一個完整的休職期間。對反覆復發的精神疾病,公司的負擔可能極重——理論上可以「休職→形式復職→再休職」無限循環。

通算條項的典型設計

所以日本的就業規則實務發展出通算條項:「復職後○個月以內,因同一或類似傷病再度缺勤・休職時,休職期間與前次通算」。設計上的論點有兩個:

適用時的注意

根本的對策是復職判定的嚴謹

通算條項是事後的防線。更重要的是復職判定本身:勉強讓還沒恢復的員工復職,然後反覆復發,對雙方都是消耗。試上班(試し出勤)・產業醫面談・階段性的復歸計畫,才是減少「復職→復發」循環的正道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2-0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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