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沒幫員工加雇用保險」被發現了——公司的風險與補救(遡及加入)
週20小時以上・預計雇用31日以上的員工是雇用保險的強制被保險者(雇用保險法6條的反面解釋)。離職的員工也能隨時向ハローワーク提出被保險者資格的確認請求(8條・9條),遡及原則2年;曾從薪資扣保險料卻沒繳的場合可超過2年遡及——此時公司要補繳保險料,還可能被指摘外國人雇用狀況屆出(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28條)未屆出。發現未加入時公司該採取的補救步驟。
「打工的不用加」「試用期先不加」——這樣處理雇用保險的公司,風險比想像中大。離職後的員工也能隨時向ハローワーク請求確認資格,屆時公司面對的是遡及加入・保險料補繳・行政指導的三重負擔。
誰是強制加入對象
加入不是公司的裁量而是法律義務。要件(雇用保險法6條的反面解釋):
- 週所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
- 預計雇用31日以上
該當就是強制被保險者——打工・兼職・派遣・外國人(昼間學生原則適用除外〔6條4號〕)都一樣。「我們是小公司」「試用期間不加」都站不住腳。※2028年10月起加入下限預定擴大到週10小時以上(2024年改正法)——屆時對象會大幅增加,現在就該盤點。
員工(含已離職者)有確認請求權
勞工可以隨時向ハローワーク請求確認自己的被保險者資格(雇用保險法8條),離職後也可以。厚生勞動大臣(實務上ハローワーク)也能依職權確認(9條)。公司不配合,ハローワーク照樣調查賃金台帳・出勤簿・雇用契約書——換句話說,未加入問題不會因為員工離職而消滅。
遡及的範圍與公司的負擔
- 原則:遡及2年(確認請求日起算)。公司補繳該期間的雇用保險料(勞使雙方負擔分)。
- 特例:超過2年——薪資明細可確認雇用保險料曾從賃金扣除的場合,以最早的控除確認日為基準遡及(2010年改正)。扣了錢卻沒辦手續,是最糟的型態:遡及範圍擴大,惡質性也會被行政記住。
連鎖的其他問題
- 外國人雇用狀況屆出:雇用保險的資格取得屆兼做外國人雇用狀況屆出(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28條)。未加入=未屆出,屆出義務違反有30萬日圓以下罰金。
- 健康保險・厚生年金:適用事業所的未加入同樣會被年金事務所遡及徵收(原則2年)。
- 勞災保險:未辦手續也不影響員工領給付,但政府事後會向公司徵收費用(故意・重過失時給付額的全部或一部)。
- 對提出確認請求的員工做報復性處置(解僱等)另屬違法——只會把問題變大。
發現未加入時的補救步驟
- 全員盤點:以週20小時・31日基準重新核對全部在籍者(含打工・兼職・外國人)。
- 自主申報:主動向ハローワーク辦理遡及的資格取得手續——被員工申告・被調查指摘後才動,印象與處理都更差。
- 整備今後的流程:入職手續清單加入「雇用保險該當性判定」,變更勞動條件(時數增加)時重新判定。
- 已有員工提出確認請求時,不要抗拒調查——備齊賃金台帳・出勤簿配合,並同時完成其他員工的補救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2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