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在台灣、替日本公司工作——國外居住者的遠距僱用
2025-06-10
5秒結論
僱用居住海外(台灣等)人員遠距工作的法律整理:在留資格不需要(不在日本活動)、所得稅(非居住者的國外源泉所得不課日本稅・支付時原則無源泉徵收義務——在哪裡工作決定源泉地)、社會保險(健康保險・厚生年金原則不適用——當地制度)、勞動法的適用(準據法的合意與勞動契約法上強行法規的交錯・當地勞動法的強制適用)、PE(恒久的施設)認定風險——當地活動構成日本公司的PE則當地法人稅問題、僱用或業務委託的選擇、就業規則・情報管理(境外存取的個人資料・營業秘密管理)。
「想用台灣的工程師,但他不來日本——人在台北遠距上班可以嗎」——可以,而且不需要簽證。但稅・社會保險・勞動法的適用全部變形,先把地圖畫清楚。
在留資格:不需要
- 在留資格管的是在日本的活動——人不在日本,就沒有入管法的問題。出差來日開會(短期商用)用免簽的短期滯在即可,但在日本持續工作就另當別論(頻繁長期來日實際勞動=需要就勞資格)。
稅務:源泉地看「在哪裡工作」
- 日本所得稅上,該人員是非居住者,課稅對象限於國內源泉所得(所得稅法161條)。給与所得的源泉地看勞務提供地——人在台灣工作,報酬是國外源泉,日本不課稅・公司支付時原則無源泉徵收義務。
- 注意:來日出差期間的勞務對價理論上是國內源泉;役員報酬的規則不同(內國法人役員的報酬原則國內源泉——20.42%源泉)。台灣與日本之間有民間租稅取決(日台租稅協定相當),具體適用向稅理士確認。
社會保險・勞動法
- 健康保險・厚生年金・雇用保險原則以日本國內的適用事業所勤務為前提——海外居住的遠距人員原則不適用,改由當地(台灣)的勞健保制度處理(通常需要當地的僱用主體——見下)。
- 勞動法:契約可以合意準據法(法適用通則法7條),但勞務提供地的強行法規可能強制適用(同法12條——勞工可主張最密接關係地法的強行規定)——人在台灣,台灣勞動法規的適用是前提來設計。
僱用的「器」怎麼選
- 選項:①日本公司直接僱用(當地社會保險的處理・當地勞動法對應是難點)②業務委託(個人事業主——但實態是指揮命令下的勞動則有「偽裝承攬」的當地法風險)③當地法人・代理僱用服務經由的僱用。
- PE風險:該人員在台灣以日本公司名義持續締約・營業,日本公司可能被認定在當地有PE(恒久的施設)→當地法人稅課稅。職務設計上避免賦予締約權限是定石。
- 情報管理:境外存取個人資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外國第三者提供・越境移轉論點(委託構成・本人同意・安全管理措置),營業秘密的存取權限設計也要一併做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