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要回台灣了——最終給與・退職金的支付與送金,順序錯了很麻煩
2025-08-29
5秒結論
回國員工的最終處理清單:①最終給與的支付時期(本人請求時7日以內・勞基法23條)②日本帳戶解約前完成支付、回國後只能海外送金(手續費・匯率誰負擔先講好)③退職金:非居住者化後支付的源泉是20.42%,但「退職所得的選擇課稅」可以用居住者同樣的計算退稅④住民稅的一括徵收(1〜5月退職時為義務)⑤脫退一時金・年金・納稅管理人的案內。帳戶先解約就全部卡住——順序是生命。
外國員工回國的最終處理,順序錯了會變成跨國的麻煩:帳戶解約了薪水匯不進去、人不在了稅退不回來。用清單管理。
順序1:最終給與
- 通常的支付日支付即可;本人請求時,退職後7日以內要支付(勞基法23條)。
- 最重要:日本帳戶解約前完成全部支付。回國後才支付→海外送金的手續費・匯率差・收款帳戶確認的成本全部上來。出國日與最終支付日的時程,退職面談時就排好。
- 回國後支付不可避時:海外送金的手續費負擔先書面合意;或利用本人指定的日本國內代理人帳戶(委任狀)。
順序2:退職金的稅
- 出國後(=非居住者化後)支付的退職金:國內源泉部分20.42%源泉徵收——比居住者的退職所得課稅(退職所得控除+1/2課稅)重很多。
- 救濟:退職所得的選擇課稅(所得稅法171條)——非居住者可以選擇按居住者同樣的計算申告・退稅(翌年1月1日以後確定申告。要納稅管理人)。
- 或者:出國前(居住者期間中)支付退職金,直接適用居住者課稅——時程能排就這樣排,最簡單。
順序3:住民稅
1月1日〜5月31日退職:剩餘住民稅從最終給與・退職金一括徵收(義務)。6月1日〜12月31日退職:原則普通徵收切替,但回國者收不到納付書——本人申出的一括徵收或納稅管理人的選任擇一處理。放著不管=滯納,影響將來再入國・永住申請。
順序4:案內清單(公司給本人的最後服務)
- 脫退一時金:厚生年金6個月以上→出國後2年以內請求(源泉20.42%,退稅用納稅管理人)。
- 國民健康保險・住民登錄的轉出届、在留卡的返納(出國時機場)。
- 源泉徵收票的交付(回國後的台灣申報・將來手續用)。
- 公司側:雇用保險喪失届+外國人雇用狀況届出、社保資格喪失届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2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