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家員工變成加害者——對交易對象・店家做出カスハラ時的公司對應與懲戒
2026-10-23
5秒結論
採購擔當對供應商咆哮、員工在店家對店員暴言被攝影上傳公司名——自家員工是カスハラ加害者時的對應:業務中的加害行為(企業秩序直接相關・懲戒可能・民法715條使用者責任)、私生活上的行為的懲戒界線、被害公司來照會時的協力(改正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下的對應)、調查・處分・再發防止的順序。
カスハラ對策的討論大多站在「被害公司」這邊,但每一件カスハラ都有加害者——而加害者往往是某家公司的員工。自家員工對供應商・外包・店家做出カスハラ時,公司怎麼辦?
1 業務中的加害:公司直接被牽連
- 民事責任:員工在執行業務中(對供應商・外包窗口的交涉等)的暴言・過剩要求使對方員工受害,依態樣構成不法行為(民法709條),公司可能連帶負使用者責任(民法715條)。B2B的カスハラ是「事業執行につき」的典型場面。
- 懲戒:業務中的加害行為與企業秩序直接相關,依就業規則的懲戒事由(對外的信用毀損・服務規律違反等)可以懲戒。態樣惡質・反覆・有警告歷的,重處分也可能維持。
- 交易上的現實:對方公司依改正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整備了カスハラ對策體制,中止交易・拒絕該擔當者出入都是現實選項。放置加害員工,失去的是交易本身。
2 私生活上的加害:懲戒有界線
員工下班後以「一般顧客」身分在店家暴言・糾纏——這是私生活上的行為,懲戒原則上需要與企業秩序的關聯(公司名被報道・穿著制服・名片被出示等使公司信用受損的要素)。被攝影上傳且公司名被特定的場合,信用毀損的關聯較易肯定,但處分的量定仍要比業務中的行為謹慎。就業規則先寫明「對交易對象等的騷擾行為」「毀損公司信用的私生活上行為」為懲戒事由,是前提。
3 被害公司來照會・抗議時
- 不要反射性地護短:先聽取對方的事實主張(日時・場所・言動・證據的有無)。
- 自家調查:聽取本人・同席者,回收郵件・通話紀錄。厚生勞動省的職權騷擾指針本來就要求事業主對「他社被用者等的照會」協力(努力義務的方向),改正法下被害公司的對策體制會正式向加害側公司要求協力。
- 對應與回覆:事實被確認的,謝罪・擔當變更・再發防止策的提示;依態樣檢討懲戒。對被害公司的誠實對應,同時是防止交易關係惡化的損害控制。
4 預防
對外接觸多的部門(採購・外包管理・營業)的研修裡,放入「我們也可能是加害者」的視角:對供應商的語氣・深夜的催促・無理的交期要求,在對方公司的紀錄裡都是カスハラ的證據。優越地位下的過剩要求,另有濫用優越地位(獨禁法)・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(舊下請法)的風險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2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