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自爆營業」是職權騷擾——被迫自掏腰包買業績的法律整理
2025-07-11
5秒結論
強迫員工自費購買自家商品・服務達成業績(自爆營業)的違法性:厚勞省的整理中被明確列為「過大要求」型職權騷擾的問題事例。工資全額支付原則(勞基法24條)與強制購入的實質減薪、賠償預定的禁止(16條)、強要罪・恐喝罪的射程、便利商店・保險・年賀狀的典型案例、證據(購入指示的訊息・自腹購入紀錄)與請求(購入代金相當的損害賠償・慰謝料)、公司端的注意(目標設定與「自主購入」的境界)。
業績不夠,主管說「差額你自己買起來」——年賀狀・節日蛋糕・保險・自家商品。這種「自爆營業」(自腹購入強要)在日本法上怎麼評價?答案:違法,而且是職權騷擾。
違法性的構造
- 職權騷擾該當:優越關係背景+業務上必要相當範圍逸脫+就業環境侵害(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30條の2)——「過大要求」類型的典型。厚勞省2024年以降的整理中,自爆營業被明確列為問題事例。
- 工資全額支付原則(勞基法24條):從工資天引購入代金=沒有勞使協定就是直接違法。「先付工資再讓你買回來」實質相同——形式迂迴不改變評價。
- 賠償預定的禁止(勞基法16條):「賣不完的部分由擔當者買取」的約定本身無效。
- 態樣惡質時(脅迫伴隨):強要罪(刑法223條)的射程。
典型場面
- 便利商店・郵便局系的季節商品(年賀狀・恵方巻・蛋糕)的「目標=事實上的購入義務」。
- 保險・金融的自社商品契約(自己・家族名義的加入強要)。
- 服飾業的代替制服的自社服購入——業務上必須的服裝費用,原則上是公司該負擔的問題。
勞工端:證據與請求
- 證據:購入指示・目標未達時的叱責訊息(LINE・郵件)、自腹購入的收據・信用卡明細、同僚的同樣被害(組織性的立證)。
- 請求:購入代金相當額的損害賠償+慰謝料(不法行為・使用者責任〔民法709條・715條〕)。被天引的部分可作為未付工資請求。勞基署(24條違反)・勞働局(騷擾)雙窗口都可利用。
公司端的境界線
- 販賣目標設定本身合法——違法化的分水嶺是未達時的購入強要・人事上不利益的連動・公開羞辱。
- 名義上是「自主購入」,但實態上存在難以拒絕的同調壓力的,仍會被評價為騷擾——在管理職研修中明示「業績目標管理與自掏腰包必須切斷」才是預防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1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