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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六上班是35%還是25%?——「法定休日」與「所定休日」的差別

2025-08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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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勞基法35條要求的只是週1日(或4週4日)的「法定休日」——週休二日的另一天是公司自定的「所定休日」。割增率不同:法定休日勞動35%、所定休日勞動是週40小時超的25%。就業規則沒指定哪天是法定休日時的處理(行政解釋:曆週最後的休日等)、休日勞動的36協定必要性、代休與振替休日的差別的基礎也整理。

「星期六被叫來上班,加班費是35%嗎?」——不一定。先搞清楚那天是「法定休日」還是「所定休日」,金額差10%。

兩種休日

例:週休六日・日,就業規則指定日曜為法定休日。星期六出勤8小時→週40小時超的部分25%;星期日出勤→全部35%。

沒指定法定休日是哪天時

就業規則沒寫哪天是法定休日的公司很多。行政解釋上,此時以曆週(日〜土)中實際休到的休日來判斷,兩天都出勤的場合實務上以後順位的休日(土曜起算則週末側)作法定休日處理的例子多——計算殘業代時,這個認定直接影響金額,是爭點。

相關規則

  1. 休日勞動要36協定:讓員工在法定休日上班,需要36協定的「休日勞動」欄記載+割增支付。沒協定的休日出勤命令是違法。
  2. 振替休日(事前把休日與勞動日對調):事前指定替代休日→原休日變成勞動日,35%不發生(但跨週造成40小時超則25%發生)。
  3. 代休(事後補休):休日勞動的事實已發生→35%的割增部分仍要付,代休只抵掉100%的本體部分。「給你補休所以不付加班費」是常見違法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0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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