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最新判例】第一次制定就業規則,順便導入定年制——67歲員工「4個月後退休」被判無效
2026-08-17
5秒結論
員工到達10人、第一次制定就業規則時導入65歲定年制,施行時67歲與65歲的兄弟員工隨即定年退職。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1月28日判決(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620號3頁):新設就業規則也類推適用勞動契約法10條,本件定年制欠缺合理性而無效;口頭的減薪「沒有異議」也不成立合意。
很多中小企業是「員工到了10人,第一次做就業規則」。這時把一直沒有的定年制・給與規程一併寫進去——這個判決告訴你,做法錯了會全部翻車。スコットプランニング事件(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1月28日判決・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620號3頁)。
事案概要
被告是從業員10名規模的真空幫浦販賣・修理公司,原本沒有就業規則。平成30年3月,公司向各員工提示新設的就業規則與給與規程案,約10日後施行。新規則定:正社員定年65歲;施行時已超過65歲者,定年為68歲;定年後最長至70歲可逐年再雇用。施行時,原告兄67歲、原告弟65歲——兄在施行4個月後、弟在2年7個月後被公司以定年退職處理。兩人請求確認雇用契約上的地位,並主張平成22年以來多次減薪(兄:月74萬→65萬日圓等;弟:月55萬→45萬日圓等)都沒有有效合意,請求差額。
爭點與雙方主張
- 新設就業規則導入定年制的效力:公司主張定年制內容合理(65歲、經過措置68歲、再雇用餘地);員工主張這是不利益變更,欠缺勞動契約法10條的合理性。
- 減薪合意的成否:公司主張「代表者說明了經營狀況、本人沒有異議=口頭合意成立」;員工主張從未同意。
法院的判斷
- 定年制是「不經勞工意思就終了契約」的退職事由追加=不利益變更。就業規則「新設」也類推適用勞動契約法10條。
- 定年制作為制度本身不是不合理。但對本件原告:施行後僅4個月/2年7個月即定年,不利益極大;過半數代表者由代表者指名候補選出=選出程序不適切;案文提示到意見提出只有約1週;且可推認公司有藉新設規則讓原告兄退職的意圖。綜合判斷欠缺合理性,定年制不成為契約內容、退職處理無效。
- 減薪:援用最高裁判所的框架(對不利益變更的同意,須從不利益的內容程度・經緯態様・資訊提供說明內容來看,客觀上有「基於自由意思」的合理理由才成立)。公司沒有提示受注減少・財務狀況的具體資料,「沒有異議」不等於同意,歷次減薪全部無效。結論:兄自令和2年4月起按月74萬日圓、弟按月55萬日圓支付至判決確定日(部分請求因消滅時效完成而被排除)。
給經營者的教訓
- 第一次制定就業規則≠白紙,對既有員工的不利益部分照樣受合理性審查。即將到達定年年齡的在職者,要設足夠的經過措置。
- 過半數代表者讓公司指名,程序瑕疵會直接打擊規則效力。意見聴取的期間也不要只給幾天。
- 減薪要書面合意+具體經營資料的說明。「他沒說不」在日本的裁判所幾乎沒有價值——而且十幾年後還可能被翻出來追差額(受時效限制的部分除外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1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