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典判例】睡過頭2次造成廣播事故・還交了不實報告書——解僱仍然無效・高知放送事件
2026-02-03
5秒結論
宿直的播音員2週內2次睡過頭導致定時新聞開天窗,第2次還提出不實的事故報告書——最高裁昭和52年(1977年)1月31日判決(勞動判例268號17頁)仍判解僱無效。解僱權濫用法理的代表適用例:過失・非惡意、同僚也睡過頭卻只受譴責處分、平時勤務成績不差等情事下,解僱「過苛」。
員工犯了錯,而且不只一次,還有不誠實的事後對應——這樣都不能解僱?日本解僱法制的「嚴」,最有名的展示就是高知放送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2年(1977年)1月31日判決・勞動判例268號17頁)。
事案概要
放送公司的播音員X值宿直時睡過頭,昭和42年2月23日早上6點的定時廣播新聞完全開天窗10分鐘(第1事故);約2週後再次睡過頭,新聞約5分鐘無法播出(第2事故)。X未向上司報告第2事故,被部長要求提出事故報告書時,還寫了與事實不符的內容。公司依就業規則的普通解僱事由解僱X。
最高裁的判斷
判決出處
高知放送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52年(1977年)1月31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勞動判例268號17頁
高知放送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52年(1977年)1月31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勞動判例268號17頁
- 一般論:就算形式上該當普通解僱事由,解僱若欠缺客觀合理理由・社會通念上無法是認為相當,就是解僱權濫用而無效。
- 本件的具體情事:事故出於過失(不是故意怠業);兩次都是一起值班的FAX擔當記者也睡過頭、沒叫醒X;X平時勤務成績不差;同僚(另一名當事人)只受譴責處分;過去同種事故也沒有被解僱的前例。
- 結論:對X處以解僱「いささか苛酷にすぎ」(未免過苛)、欠缺社會相當性→解僱無效。不實報告書的問題也不足以翻轉。
對經營者的教訓
- 日本的解僱審查是個案的利益衡量:過失還是故意、損害程度、本人平時表現、他人的處分均衡(同一事件中同僚只受輕處分=致命)、過去同種案例的前例。
- 「犯錯2次+不誠實」聽起來足夠,但法院看的是處分與行為的均衡。輕過失的累積,正途是譴責→減給→出勤停止的階段處分,把紀錄留下來。
- 本判決與日本食鹽製造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0年4月25日判決・民集29卷4號456頁)一起成為解僱權濫用法理的支柱,2007年成文化為勞動契約法16條。想在日本解僱員工,永遠先問:「處分的階梯爬過了嗎?紀錄在嗎?均衡嗎?」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2-0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