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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件事不能罰兩次——懲戒的「一事不再理」

2025-10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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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懲戒處分的一事不再理(二重處分禁止)原則:同一事實已經懲戒處分後,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做第二次懲戒——違反的處分是懲戒權濫用・無效(勞契法15條)。什麼算「同一事實」(新事實的發覺・反覆非行的區別)、譴責後再出勤停止的可否、「處分保留的注意指導」與懲戒處分的區別、人事上措置(調動・降格・考核反映)與懲戒的關係——考核反映原則不是二重處分、公司端的設計(處分時機與事實特定)。

遲到被罰了「譴責」,兩個月後公司說「再想想還是太輕」改成出勤停止——可以嗎?不可以。懲戒有「一事不再理」(二重處分禁止)原則。

原則

「同一事實」的邊界

容易混淆的場面

雙方的行動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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