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業績獎金裡已經含加班費」行不通——按件計酬・抽成制的加班費
計程車・貨運・業務職常見的抽成制(歩合給),加班費不能說「已經包含在抽成裡」。最高裁判所判例:抽成部分也要另外計算割增賃金。計算方法和公司的對策。
「司機的薪水是跑多少抽多少,加班費已經算在裡面了」——運輸業・業務職的經營者常這樣想。但在日本法上,抽成制(歩合給)也要另外付加班費,而且「包含在抽成裡」的約定幾乎都會被法院否定。
最高裁判所判例——抽成部分也要算割增賃金
高知縣觀光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6年6月13日判決・勞動判例653號12頁):計程車司機的完全抽成制薪資,公司主張「加班費已含在內」。最高裁判所認為,從抽成給與中無法判別哪部分是通常勞動時間的對價、哪部分是割增賃金,因此不能認為已付,命令公司另外支付。
這就是「判別可能性」的法理——和固定加班費(固定残業代)相同的邏輯。寫在契約上「含加班費」不夠,必須能明確區分通常部分和割增部分。
抽成制的加班費怎麼算
勞動基準法37條的割增賃金,以「通常勞動時間的賃金」為基礎。抽成給的時間單價是「當月抽成總額÷當月總勞動時間」,加班時間對這個單價付0.25倍(不是1.25倍——因為1.0倍已經透過抽成支付了)。這是省令(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19條1項6號)明定的計算方法。
注意:分母是「總勞動時間」,所以勞動時間越長單價越低,但0.25倍的部分永遠存在,不會變成零。
「扣回去」的設計也被否定
有些公司設計「割增賃金付多少,就從抽成扣多少」的薪資制度,實質上讓加班費歸零。最高裁判所近年對這類制度嚴格審查,熊本綜合運輸事件(最高裁判所令和5年3月10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284號5頁)認為,形式上區分了名目,但實質上無法判別通常對價與割增部分的制度,不能認為已支付割增賃金。
經營者的對策
- 抽成制也要記錄勞動時間(這是前提)。
- 每月用施行規則的算式計算0.25倍部分,在薪資明細上獨立記載。
- 「含在抽成裡」「用其他名目扣回」的制度是未爆彈——被請求時連同3年份一起爆發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