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發獎金那天已經離職」就拿不到——賞與的支給日在籍要件
2025-10-03
5秒結論
日本的賞與(獎金)常有「支給日當天還在職才發」的規定。最高裁判所承認這種「支給日在籍要件」原則上有效。離職時機怎麼抓、公司端的規定怎麼寫。
「6月底離職,7月10日發夏季獎金——考核期間我都做滿了,獎金該給我吧?」在日本,答案很可能是拿不到。關鍵是就業規則・賞與規程裡的「支給日在籍要件」。
支給日在籍要件——最高裁判所承認有效
大和銀行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7年10月7日判決・勞動判例399號11頁):銀行的賞與規定「支給日當天在籍者才支給」,員工在考核期間結束後・支給日前離職,請求賞與被駁回。最高裁判所認為,這種規定(就業規則上明確、已成為勞動契約內容)有效,支給日不在籍就沒有請求權。
理由在於:日本的賞與不只是過去工作的對價,還帶有「對今後繼續工作的期待」等性格,公司有制度設計的裁量。
勞工端:離職時機要看賞與規程
- 先確認就業規則・賞與規程有沒有在籍要件、支給日是哪天。
- 遞辭呈前算好時間——差一天就是整筆獎金的差別。
- 注意:被公司解僱而非自願離職的情形,或公司故意把支給日往後挪再解僱,法院可能另行判斷(權利濫用)。
經營者端:規定要寫清楚
- 在籍要件必須明文寫在就業規則・賞與規程,口頭慣例不夠。
- 「賞與由公司視業績決定,也可能不支給」的裁量條款要保留——沒有這句,連續支給多年後可能被認定為已確定的勞動條件。
- 整理解僱・公司都合的離職者是否除外,建議事前設計,避免個案爭議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0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