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段期間絕對不能解僱——勞基法19條的解僱禁止期間與3個例外
2026-08-31
5秒結論
業務上傷病療養休業期間+其後30日、產前產後休業期間+其後30日,即使有再充分的解僱理由也禁止解僱(勞基法19條1項)。例外:①打切補償(平均工資1200日分・勞基法81條)②療養開始3年後受領傷病補償年金時視為已付打切補償(勞災保險法19條)——受領勞災保險給付者也適用(專修大學事件・最高裁平成27年6月8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民集69卷4號1047頁)③天災事變致事業不能繼續。私傷病休職不受19條保護,但解僱權濫用法理(勞動契約法16條)仍適用。
解僱的實體理由再充分,踩進「解僱禁止期間」一切歸零——這是手續面最硬的紅線,沒有「情節重大所以例外」的餘地(法定例外除外)。
兩個禁止期間(勞基法19條1項)
- 業務上傷病:因業務上的負傷・疾病療養而休業的期間+其後30日間。「業務上」與勞災保險的「業務上」同義——拿到勞災認定的員工,療養休業中原則上碰不得。
- 產前產後:產前6週(多胎14週)・產後8週的休業期間(勞基法65條)+其後30日間。
注意:禁止的是「解僱」。懲戒解僱也一樣禁止。而合意退職・自然退職不在禁止之列(但以傷病為背景的退職勸奨要格外謹慎,容易被主張是實質解僱或違法勸奨)。
3個法定例外
- ①打切補償:療養開始後3年經過仍未治癒時,支付平均工資1200日分的打切補償後可以解僱(勞基法19條1項但書・81條)。
- ②傷病補償年金的視同:療養開始3年後的時點受領勞災保險的傷病補償年金時,視為已支付打切補償(勞災保險法19條)。而且,由勞災保險(而非會社自己)支付療養補償給付的員工也適用打切補償的規定——最高裁判例已確定(專修大學事件・最高裁平成27年6月8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民集69卷4號1047頁・勞判1118號18頁)。
- ③天災事變其他不可避的事由致事業不能繼續(需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認定)。
但注意:例外該當≠解僱自動有效。解僱權濫用法理(勞動契約法16條)的審查仍然存在。
私傷病的場合
非業務上的傷病(私傷病)休職不受勞基法19條保護,理論上隨時可以解僱。但實務上以休職制度處理(休職期間滿了仍不能復職→自然退職/解僱),直接解僱休職中員工會被勞動契約法16條嚴格審查。業務上還是私傷病的判斷(=有無勞災該當性)因此成為決定性的分歧點,判斷微妙時務必諮詢專家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3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