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「解僱理由證明書」的請求——公司怎麼寫,決定之後的戰局
2026-10-06
5秒結論
被解僱的員工請求解僱理由證明書(勞基法22條1・2項)時,公司必須不得遲延地交付,違反有罰金。這張紙會固定公司的主張:訴訟中追加當初沒寫的理由,信用性會被嚴重質疑;「協調性欠如」等抽象記載則會暴露立證的薄弱。交付前該做的檢證(就業規則條文+具體事實・基發45號)與記載的實務。
解僱通知後,員工(或其律師)寄來「請依勞基法22條交付解僱理由證明書」的書面——這是對方要爭解僱的典型信號。公司怎麼寫這張紙,很大程度決定之後勞動審判・訴訟的戰局。
法律上的義務(勞基法22條)
- 退職時證明(22條1項):退職後(含解僱後),員工可請求使用期間・業務種類・地位・賃金・退職事由(解僱的場合含其理由)的證明書。時效2年(115條)。
- 解僱理由證明書(22條2項):解僱預告日〜退職日之間也能請求——員工不用等到退職日。
- 公司負有「遲滯なく」(不得遲延)交付的義務,違反有30萬日圓以下罰金(120條1號)。不交付→員工向勞基署申告(104條)→是正勧告,公司只是多丟一次分。
- 記載內容:行政通達要求就業規則該當條文+具體事實(平成11年1月29日基發45號——解僱理由必須具體表示)。
- 注意:員工只請求部分事項時,不得記載其未請求的事項(22條3項)。
為什麼這張紙決定戰局
- 理由被固定:解僱的有效性以「解僱時存在且公司依據的理由」為中心審查。證明書記載外的理由事後才追加,法院會嚴格看待其信用性(=有事後編造之疑)。寫漏的理由,之後幾乎用不上。
- 抽象記載暴露弱點:「協調性欠如」「能力不足」這種抽象文字,對方律師一看就知道公司立證困難——反而鼓勵對方開戰。
- 所以:交付前就是總檢證的時機。理由寫不具體=解僱本身可能站不住(勞動契約法16條:客觀合理理由+社會通念上相當性)。這個階段發現解僱勉強,趁早轉向合意退職解決,損害最小。
記載的實務
- 該當的就業規則條文明記(普通解僱條款第○條第○號)。
- 具體事實:日時・行為・指導經過——「○年○月〜○月間,關於○○業務的錯誤經○次書面指導仍無改善(○月○日・○月○日指導書)」的粒度。手上的證據(指導紀錄・警告書・評價資料)能支撐的事實才寫。
- 解僱時依據的理由過不足なく寫齊:之後想追加很難;反之,寫了卻無證據支撐的理由會被逐個擊破。
- 交付前讓律師確認——這張紙之後會原封不動出現在勞動審判・訴訟的證據中。
一併檢查
- 解僱預告(30日前)或預告手當(勞基法20條)處理了嗎?
- 解僱理由證明書的請求常伴隨(或緊接著)內容證明・勞動審判申立——收到請求的時點就該評估:解僱的勝算・解決金相場・爭訟成本,決定守或和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0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