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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有休就扣全勤獎金?——沼津交通事件與不利益取扱的界限

2026-10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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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以有休取得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:勞基法附則136條要求僱主不得為之(努力義務的性質),但措置實質上抑制有休取得・失去39條趣旨時依公序良俗無效(民法90條)。沼津交通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5年6月25日判決・民集47卷6號4585頁):計程車司機請1日有休扣皆勤手當4,100圓(月薪約1.6%)→因金額輕微・抑制效果有限而有效。反之,賞與計算把有休日全部算缺勤・大幅減額的措置被判無效的裁判例(日本シェーリング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元年12月14日判決)。判斷基準是「抑制效果的程度」。

「請1天有休,當月全勤獎金就沒了」——這合法嗎?答案是日本法上少見的「看金額」:最高裁的基準是該措置會不會實質上讓人不敢請有休。

法律框架

兩個最高裁判例的對比

類型別整理

被扣了怎麼辦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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