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撿到錢包不交給警察是犯罪——遺失物法的規則:報勞金5〜20%・3個月取得所有權

2025-07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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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撿到遺失物:速やかに交還失主或提交警察(遺失物法4條)——放進自己口袋是遺失物等橫領罪(刑法254條・1年以下拘禁刑或10萬圓以下罰金・科料)。拾得人的權利:報勞金=物件價值的5〜20%(遺失物法28條)、公告後3個月無人認領則取得所有權(民法240條)。車站・商場內拾得時交給設施占有者(報勞金對半)。自己遺失時:遺失屆・信用卡與在留卡的停用・再發行順序。

在日本,「撿到錢包交給派出所」不只是美德——是法律義務,而且拾得人也有明確的權利。

撿到東西時的義務

拾得人的權利

自己遺失時的順序

  1. 信用卡・提款卡:先打卡公司停卡(被盜刷的免責以迅速通知為條件)。
  2. 向警察提出遺失屆(可以上網或電話向遺失物中心查詢)——受理番號在後續再發行手續中會用到。
  3. 在留卡遺失:14日以內向入管申請再交付(入管法19條の12)——需要警察的受理番號。
  4. 手機:遠端鎖定・向電信公司停機。My Number卡:24小時停用專線。

日本的遺失物返還率高,是因為這套「義務+報勞金」的制度在運作。撿到就交出去,既安全又可能有報勞金——帶走則可能留下前科,影響在留資格,完全不划算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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