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判例介紹】育嬰假復職當天被調成內勤——調職命令無效・慰謝料20萬日圓(東京地裁令和8年2月18日判決)
男性員工育兒休業3個月復職當天,被從外勤營業調為內勤,固定加班費性質的外勤手當(月5萬3220日圓)隨之停發——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2月18日判決(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624號3頁)認定該調職命令濫用權限而無效,並命公司支付慰謝料20萬日圓。另一方面,3個月後的定期異動調職有效、外勤手當的固定加班費性質有效、廢止外勤手當的就業規則變更也有效。
男性員工請育嬰假,復職當天就被調離原職——這個在台灣也常見的場景,日本法院怎麼看?這件判決把「無效的調職」與「有效的調職」切得很清楚,對人事實務很有參考價值。出處: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2月18日判決・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624號3頁(パナソニックリビング事件)。
事案概要
被告是建材販賣・建築工事公司。原告(男性員工・外勤營業職)自令和4年10月10日至令和5年1月9日取得育兒休業,復職的1月10日當天,公司命其從外勤營業職變更為內勤職(調職命令1)。隨之,固定加班費性質的「外勤手當」(月5萬3220日圓)停發。同年4月1日,公司又以年度定期異動把原告調到新設部門的營業職(調職命令2),同日修改給與規程,廢止外勤手當、改為按實際工時支付加班費,另新設月7,000日圓的「外勤活動手當」。
爭點與雙方主張
原告請求:①外勤手當不是固定加班費而是通常工資的一部分,應另付加班費及附加金;②調職命令1・2是以育嬰假為理由的不利益對待(育兒介護休業法10條),無效;③廢止外勤手當的就業規則變更無效,應繼續支付外勤手當;④育嬰假期間的人事評價不當,請求調薪・獎金差額;⑤以上處遇構成侵權行為,請求慰謝料。公司主張:外勤手當是定時後1.5小時加班的對價(固定加班費);調職命令1是為防止復職後的業務疏失等必要措施;規程修改經過長期檢討、有代償措施,具合理性。
法院的判斷
- 調職命令1無效+慰謝料20萬日圓:命令在育嬰假復職的時點做出、且伴隨外勤手當停發的不利益。由育兒介護休業法10條(禁止以育嬰假為理由的不利益對待)的趣旨,加上公司規程原則上定「復職時回到休業前的職場・職務」,法院明示:此種調職的業務上必要性必須相當程度超過勞動者的不利益才行。但公司說的「復職後可能發生聯絡・下單疏失」只是抽象的可能性;原告上司曾提案讓原告以外勤營業職處遇,公司也沒有具體檢討。必要性不足以正當化月5萬3220日圓的不利益,即使期間只有3個月弱・無勤務地變更,仍屬使勞動者承受顯著超過通常應忍受程度的不利益,濫用調職命令權而無效。停發的3個月份外勤手當(15萬3747日圓)須支付,且該命令侵害人格利益構成侵權行為,慰謝料20萬日圓。
- 調職命令2有效:命令1・2是個別的命令,分別判斷。命令2是年度定期異動的一環,有適正人員配置的業務必要性,無證據顯示以育嬰假為理由或有不當動機,不利益也未顯著超過通常應忍受的程度。
- 外勤手當是有效的固定加班費:由給與細則的規定可認定外勤手當整體是「除週三外每天定時後1.5小時加班」的對價,且通常工資部分與加班費部分可以判別,有效。重新計算後公司只有5,671日圓的未付工資;因金額小且多數月份外勤手當超過應付加班費,不命付加金。
- 廢止外勤手當的規程修改有效(勞動契約法10條):原規定殘留「工時難以掌握的外勤」這種與實態乖離的建付,廢止固定給付改為按實際工時支付有其必要性;新設月7,000日圓的外勤活動手當,對多數員工反而增加月薪;修改經1年以上的檢討,並非針對原告個人。
- 人事評價的請求駁回:原告主張的「育嬰假期間應沿用之前評價或取平均」等方法,公司並無義務採用;令和4年度評價也無裁量逸脫・濫用。
給經營者的教訓
- 育嬰假復職「當天」的調職是最高風險時點:法院用了比一般調職更嚴的基準(必要性須「相當程度超過」不利益)。必要性要能具體說明,抽象的「怕出錯」不夠。
- 伴隨手當停發的調職,不利益會被重估:金錢上的不利益(本案月5萬日圓強)即使期間短也可能致命。
- 現場主管的替代方案提案要留檢討紀錄:本案「上司提案讓他繼續外勤、公司未具體檢討」成了致命傷。
- 定期異動是另一回事:同一名員工、3個月後的定期異動被判有效。調職的有效性是一個命令一個命令個別判斷的。
- 固定加班費制度的廢止・改定是可行的:與實態的乖離+代償措施+充分的檢討期間,就業規則的不利益變更也能具合理性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