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判例介紹】下班聚餐的性騷擾發言・事後誹謗・串供——外資金融的懲戒解僱被判有效(東京地裁令和8年2月26日判決)
員工在下班聚餐說出對女同事的性騷擾發言並尾隨到自家門口,之後反覆誹謗該同事,又在公司調查前要求同事串供——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2月26日判決(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622號3頁)認定懲戒解僱有效。職場外言動的性騷擾該當性、調查協力義務、過去警告紀錄的意義。
懲戒解僱是日本勞動法上最重的處分,法院審查極嚴(勞動契約法15條)。但這件外資金融集團的案例,法院認定懲戒解僱有效、員工的請求全部駁回。有效與無效的分界在哪裡——對經營者是很好的教材。出處: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2月26日判決・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622號3頁(モルガン・スタンレー・グループ事件)。
事案概要
原告(男性員工)平成29年入社,被派駐關係企業的債券資本市場部門。公司主張的懲戒事由有三:
- 事由1:令和3年5月深夜,原告與後輩女同事A及同事B聚餐飲酒時,向B說出「A小姐今天能不能上」這種暗示可與A發生性行為的發言;散場後與A同乘計程車,A下車後多次拒絕,原告仍尾隨到A自宅公寓門口等候。A感到恐懼,改搭另一台計程車逃到當時交往對象的住處。
- 事由2:其後約1年多,原告向部門同事・上司反覆發言誹謗A的學歷・工作能力(「低學歷」「不會做事」等),還向上司謊稱A不願做例行業務,導致A被上司斥責。
- 事由3:A於令和5年1月向上司申告後,公司召集原告・A・本部長・部長面談,並命原告對面談內容一切保密。原告卻約B等同事吃飯,告知申告內容,要求在公司調查中配合自己串供,並暗示不配合會對他們不利。
原告過去已因誤送含機密資訊的郵件、在公司通訊軟體上發表貶低同事的不當發言,受過兩次書面嚴重注意,並被明確警告再犯將受包含解僱的懲戒處分。公司先給予自主退職的機會,原告拒絕後,於令和5年4月通知懲戒解僱(後又預備性地做普通解僱)。
爭點與雙方主張
爭點是①懲戒解僱的有效性、②普通解僱的有效性、③中間收入扣除、④侵權行為成立與否。原告請求確認地位、支付每月約191萬日圓的工資、及220萬日圓損害賠償,主張:事由1的發言不是對A本人說的,不構成性騷擾;各事由態樣輕微;自己從未受過懲戒處分,解僱欠缺客觀合理理由與社會相當性。公司主張:三個事由都該當就業規則的懲戒解僱事由,態樣惡質、過去已有兩次警告、毫無反省,解僱有效。
法院的判斷——懲戒解僱有效
- 職場外的言動也構成性騷擾:「今天能不能上」是性行為可能性的直接表現,本身惡質;尾隨拒絕的A到自宅門口,是朝性意圖實現的具體行為,給A相當的恐懼。雖是職場外言動,但考慮原告是統整部門年輕員工的領導角色、有分配業務的立場,該言動製造了令通常人不快的職場環境、影響A執行職務的能力,該當公司騷擾禁止政策的「性騷擾」,違反就業規則。
- 誹謗是對申告的報復:原告在部門內處於優位,誹謗發生在事由1之後,A感到是報復也不無道理,對職場環境的侵害相當大。
- 串供=勞動契約上調查協力義務的違反:公司的行為規範要求員工在內部調查中「不隱瞞、提供真實完整的資訊」,法院由此認定員工負有「對可預見將受調查的事項不得為串供等湮滅證據行為」的勞動契約上義務。原告違反保密命令洩漏面談內容、以暗示不利益的方式強要同事配合,是動搖企業秩序的惡質行為。
- 相當性:原告受過兩次書面嚴重注意並被警告再犯將解僱、受過防騷擾研修、年薪1,750萬→2,300萬日圓的專業職待遇對應重的職責,至今否認大部分事實毫無反省——即使考慮無懲戒前科,懲戒解僱仍具客觀合理理由與社會相當性,有效。原告的請求全部無理由。
給經營者的教訓
- 下班聚餐不是治外法權:職場外的言動,只要與職務上的關係性相連、害及職場環境,就可能構成懲戒對象的性騷擾。就業規則・騷擾防止規範要寫到涵蓋職場外。
- 警告的書面化支撐了解僱:本案「兩次書面嚴重注意+再犯即解僱的明確警告」是相當性判斷的關鍵。口頭注意不留痕跡,再犯時等於從零開始。
- 調查時的保密命令與串供對策:對當事人下保密的業務命令、在規程中明定調查協力義務,違反時就多一個獨立的懲戒事由。本案串供本身被評價為「動搖企業秩序」的重大行為。
- 先給自主退職的機會再解僱,程序上的慎重也會被正面評價。
懲戒解僱在日本原則上是高風險的選擇,本案是證據・警告・程序都齊備才站得住。個案判斷請與律師商量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1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