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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退職屆」與「退職願」一字之差,法律效果完全不同

2026-04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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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退職屆=辭職的確定通知,到達即生效・原則不可撤回。退職願=合意退職的申込,公司承諾前可撤回。想確實辭掉用屆、想留退路用願。寫法・交付方法・日期的注意點也一併解說。

要遞「退職屆」還是「退職願」?很多人以為只是用語習慣——其實這一字之差,決定你能不能反悔。

法律效果的對比

退職屆退職願
法律構成辭職(一方的解約告知・民法627條)合意退職的申込
生效到達公司即生效(民法97條1項)公司承諾時成立
撤回原則不可承諾前可
公司能拒絕嗎不能(期間經過後契約當然終了)可以不承諾(但你仍可改用辭職)

※實際的判斷不拘泥於標題,由記載內容・經過綜合解釋。「○月○日をもって退職いたします」的斷定調→辭職;「退職いたしたく、お願い申し上げます」的請求調→申込。

你該用哪個

寫法・出法的實務

  1. 兩個日期都寫:提出日+退職日。退職日明記才能起算。
  2. 理由寫「一身上の都合」即可(自己都合的場合)。公司都合・勸奨退職的場合絕對不要寫一身上の都合——失業給付的離職理由判定(會社都合=特定受給資格者)會吃虧。這種場合應寫「貴社の退職勧奨に応じ」等符合實情的內容。
  3. 留證據:影本保存+手渡時要受領印,被拒收就用內容證明郵便寄(到達的證明)。電郵提出,有就業規則根據・公司慣行也有效(意思表示的方式自由)。
  4. 上司不轉交人事?——意思表示到達「有受領權限者」即可。直接向人事部提出或郵寄本社,避免「沒收到」的抗辯。

公司「不受理」的對抗

「現在人手不足不准辭」「找到接替者前不行」——全部沒有法律根據。退職的自由是憲法22條(職業選擇的自由)的基礎,民法627條1項是強行的規範的理解為通說。扣住退職屆・不辦手續的公司:①內容證明再送明確退職日、②退職日後不出勤即可(已非勞工)、③離職票不發就向ハローワーク申出(參見離職票記事)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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