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退職屆」與「退職願」一字之差,法律效果完全不同
2026-04-09
5秒結論
退職屆=辭職的確定通知,到達即生效・原則不可撤回。退職願=合意退職的申込,公司承諾前可撤回。想確實辭掉用屆、想留退路用願。寫法・交付方法・日期的注意點也一併解說。
要遞「退職屆」還是「退職願」?很多人以為只是用語習慣——其實這一字之差,決定你能不能反悔。
法律效果的對比
| 退職屆 | 退職願 |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構成 | 辭職(一方的解約告知・民法627條) | 合意退職的申込 |
| 生效 | 到達公司即生效(民法97條1項) | 公司承諾時成立 |
| 撤回 | 原則不可 | 承諾前可 |
| 公司能拒絕嗎 | 不能(期間經過後契約當然終了) | 可以不承諾(但你仍可改用辭職) |
※實際的判斷不拘泥於標題,由記載內容・經過綜合解釋。「○月○日をもって退職いたします」的斷定調→辭職;「退職いたしたく、お願い申し上げます」的請求調→申込。
你該用哪個
- 決心已定・怕公司慰留糾纏 → 退職屆。無期雇用的場合,告知後2週間經過契約終了(民法627條1項)——公司的「不受理」沒有意義。完全月給制有627條2項的特則,但一般的月給制勞工實務上以2週間處理。
- 還想保留轉圜(條件改善就留下) → 退職願。承諾前可撤回(參見撤回的記事)。
- 有期契約:期間中的辭職原則上需要「不得已的事由」(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・民法628條)——這時建議先協議合意解約,書面用「願」。
寫法・出法的實務
- 兩個日期都寫:提出日+退職日。退職日明記才能起算。
- 理由寫「一身上の都合」即可(自己都合的場合)。公司都合・勸奨退職的場合絕對不要寫一身上の都合——失業給付的離職理由判定(會社都合=特定受給資格者)會吃虧。這種場合應寫「貴社の退職勧奨に応じ」等符合實情的內容。
- 留證據:影本保存+手渡時要受領印,被拒收就用內容證明郵便寄(到達的證明)。電郵提出,有就業規則根據・公司慣行也有效(意思表示的方式自由)。
- 上司不轉交人事?——意思表示到達「有受領權限者」即可。直接向人事部提出或郵寄本社,避免「沒收到」的抗辯。
公司「不受理」的對抗
「現在人手不足不准辭」「找到接替者前不行」——全部沒有法律根據。退職的自由是憲法22條(職業選擇的自由)的基礎,民法627條1項是強行的規範的理解為通說。扣住退職屆・不辦手續的公司:①內容證明再送明確退職日、②退職日後不出勤即可(已非勞工)、③離職票不發就向ハローワーク申出(參見離職票記事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