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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明天開始不來了」拒絕交接的離職者——公司能請求賠償嗎

2025-10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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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退職自由是原則(民法627條1項:2週間前通知),但拒絕交接造成具體損害時,有損害賠償餘地——裁判例(ケイズ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事件・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4年9月30日判決・勞働判例616號10頁等)承認突然退職致損的賠償。但「不交接扣薪」「扣發最後工資」是違法。預防的設計:退職金規程・業務的屬人化防止。

核心員工說「今天是最後一天」就消失,客戶資料・進行中案件沒人知道——公司能怎麼辦?

原則:留不住人

無期雇用的勞動者有退職自由——申出後2週間經過契約終了(民法627條1項),公司不能拒絕。即日退職本身債務不履行的評價是可能的,但實際上強制勞動被禁止(勞基法5條),人是留不住的。

損害賠償:可能但門檻高

絕對不能做的事

能做的預防設計

  1. 退職金規程:「未依規定交接者減額」條款——與扣工資不同,退職金的減額條款在合理範圍內有效(功勞報償性質)。
  2. 就業規則定「退職申出1個月前」:對勞動者無強制力(民法優先的解釋有力),但作為交涉・計畫的基準有意義。
  3. 平時的屬人化防止:客戶資訊入CRM・密碼管理・手冊化——法律手段其實都是事後藥,這才是本體。
  4. 引継書的樣式準備好,退職面談時交付——「拒絕交接」的事實化(將來請求的證據)也兼顧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1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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